当前位置:主页 > 临床用药 > 文章内容

专利纠纷的调解范围、调解请求书的内容及调解程序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9:16浏览:

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予以调解。

  一、请求调解的范围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
  (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告后,专利权授予之前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专利没有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该项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授予以后提出。

  二、请求书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三、处理程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如果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如果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进行调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