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9:15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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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送交双方当事人并对决定进行登记和公告。
一、决定的送交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送交双方当事人;
对于涉及侵权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开始之前曾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当将审查决定和无效宣告审查结案通知书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决定的登记和公告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