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01 19:11浏览:
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2、对说明书摘要的文字部分有何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摘要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未写明发明名称或不能反映技术方案要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使用了商业性宣传用语的,应当予以删除,并通知申请人。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超过300个字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删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审查员删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