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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限量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01 18:55浏览:

       1、普通处方:不超过七日量;急诊处方: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但医师应注明。

  2、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住院病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