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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05 12:18浏览:

1、申请人是本国人的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

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

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

因所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3、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本国申请人适用上述第1条规定,外国申请人适用上述第2条的规定。